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老旧厂房转型升级、功能优化和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现以存量空间资源支撑增量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老旧厂房现状的更新改造(含内外部装修改造,局部翻新、改建、扩建)。本意见所称老旧厂房包括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的存量空间及设施。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实施主体。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由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均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编制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在满足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的前提下,明确改造范围、内容、方式、建筑规模及使用功能、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内容等事项。实施方案应征求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意见。
(三)项目初审。实施主体将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报送辖区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发改委、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初审。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将初审意见推送至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建设局进行复审。由市规划局对改造方案进行规划技术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方式、年期进行审查;由市建设局对施工、消防、质量安全方案进行审查。
(四)项目审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可持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 规划部门。明确可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并致函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更新改造方案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明确建筑立面风貌、色彩及材质等相关规划要求。
2.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改变用途的规划意见,属临时改变用途的,按产权单位(产权人)申请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征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收益金),原土地使用权用途类型不变,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属永久改变用途的,可为产权单位(产权人)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变更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同时办理不动产证变更登记。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由各区(县)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后,可享受一定年限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的结合企业意愿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建设部门。对实施主体依法依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消防设计图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项目改造过程中消防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在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后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各区(县)要对辖区老旧厂房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老旧厂房更新台账,结合落实街区控规,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老旧厂房更新工作。各区(县)要明确老旧厂房改造利用业态准入标准,对老旧厂房改造利用要审慎严谨,在合理评估基础上,充分征求相关产业部门意见,优先用于发展符合我市功能定位的新产业、新业态,防止房地产化。
(二)统筹协调,全程监管
各区(县)应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老旧厂房更新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老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审核、中期监督、后期评估、全程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三)明确权责,保障权益
实施主体在编制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遇到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情况时,对于承租人的租金、房屋价值以及停产停业等方面补偿措施;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对老旧厂房更新改造投入资产的处置方式等权责内容。
(四)创新方式,先行先试
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大胆尝试,优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老旧厂房更新改造项目开展试点,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自然资函〔2023〕965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