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010198161/2023-00421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乌政办规〔2023〕10号
  • 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04-23
  • 发布日期:2023-04-24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乌鲁木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4号)、《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实施意见》(乌政发〔2022〕18号)、《乌鲁木齐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乌政发〔2022〕19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以新型研发机构为突破口,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特色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布局,聚焦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究服务和成果转化,产学研高度协同国内外开放合作水平较高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内部创新资源整合性质的独立法人研发实体也属于新型研发机构范围。其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技术研发。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培育。

(四)集聚培育高端科技人才。吸引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造就领军创新人才,培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领域带头人、后备人才。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驱动、市场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着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国内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丝路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等区域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估,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各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引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1年以上的科研实体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二)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产学研结合紧密;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我市科研场所面积300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三)主攻方向明确。针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和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主攻共性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进行自主研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培育新经济、新业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先导产业。

(四)有专职或聘用的行业知名科学家高水平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为主。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为:

(一)市科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二)机构按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三)机构所属区(县)科技局审核推荐

(四)市科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根据专家审核论证意见,审议提出认定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审定发文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引入的高层次人员,优先推荐和支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人才计划。

第十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技术入股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人携职务发明成果入股,鼓励人才持有多数股份,允许设立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依托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创新联合体等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推荐申请中央外经贸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获得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列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引导支持我市科技中小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国家、自治区、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科研院所同等资格待遇。通过市级认定的,可指导推荐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企业转让技术的,按照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吸收技术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按照我市企业吸纳转让技术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科研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研发投入补助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且评估结果排名前3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其研发投入参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优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孵化企业、人才引育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研究成果或引进的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自主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或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科技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等支出,以及机构聘用的专职研发及科技服务人员等情况。

(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投入、成效等情况。

(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根据考核评估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评估合格单位继续保留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合格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科技统计信息等。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区(县)科技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各类政策资助。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发生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524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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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乌鲁木齐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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