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市各企业主管委办局: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 《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9日
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乌 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 知》(乌政办〔2013〕457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本 级国资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所有者身份依 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 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国资预算的草案编制、收益收 取、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级国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坚持“单独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的原则。本级国资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本级国资预算支出重点投向关系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第五条 纳入本级国资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林业企业、监狱劳教企业暂不纳入本级国资预算编制范围,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为本级国资预算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为:负责制(修)订本级国资预算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和汇总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本级国资预算执行;提出本级国资预算项目支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本级国资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应由预算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责。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工作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修)订本级国资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提出本预算单位本级国资预算项目支出意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所监管企业本级国资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应由预算单位行使的职责。
第八条 市级企业的职责为: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决算;负责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公开。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公开。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本级国资预算收入包括:
(一)市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的利润,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市级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级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市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本级国资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市级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股权结构调整、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等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由市级企业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
3.产业升级与发展类项目,是指市级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 造、产学研结合、重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项目。
4.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市级企业改革成本、解决企业 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划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本级国资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预算收入由市财 政局组织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进行测算;预 算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
第十三条 本级国资预算的编制程序为:
(一)市财政局提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的总体要 求,向预算单位和市级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 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建议草案,结合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后,形成 本级国资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
(四)本级国资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财 经委备案后,由市财政局在30 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批 复市级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本级国资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上交,市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财政局;本级国资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对使用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通过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或因收入减少需要调减总支出的,应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本级国资预算收入结余,应纳入下一年度本级国 资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当年尚未使用的本级国资预算资 金,市级企业应当及时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向各预算单位和市级企业部署编制本 年度本级国资决算草案工作,制发本级国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 说明。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决 算,报预算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 支出项目决算,编制本单位本级国资决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本级国资决算 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资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随市财政总决算一同报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国资决算,批复预算单 位;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的决算,批复市级企业, 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对市级企业的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对本级国资预算支 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本级 国资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市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隐瞒、应交未交、拖欠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违法行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乌财企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