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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决定精神研提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和废止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2〕80号)精神,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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